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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5日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高新处、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成都市委《社会规范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为加快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成都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实施办法》(成食药监发〔2011〕199号)和《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初次评定办法及不良行为分类表的通知》(成食药监市〔2012〕24号)的规定,现就开展全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定时限

(一)2012年11月1日开始进行,11月8前为企业自查自评阶段。

(二)11月9日至11月15日为企业注册地、配送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评阶段。

(三)11月20日前企业配送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成都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评定范围

承担对本区(市)县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的主要药品经营企业须参与评定。此次参与评定的企业名单,由配送地区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并负责通知企业准备参评材料。

三、评定要求

(一)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药品配送企业应按照《成都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成都市药品医药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初次评定办法》的规定标准和近两年(2011年和2012年)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和初评。

(二)参加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在11月8前将近两年(2011年和2012年)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的自查报告(包括承担配送的情况、实施GSP的情况和受到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等)和《成都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一式四份,由市局、注册地和配送地区(市)县局、企业各留存一份)加盖印章后先后报注册地和进行配送服务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三)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承担本地配送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初评结果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后,市局市场处在征求稽查部门意见后评出企业最终的信用等级。

(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提高社会诚信,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市局已将其纳入目标管理。并将对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建议取消其配送资格。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负责人员,暗物质评定标准,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和初评工作。

(五)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参评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可参考成食药监发〔2011〕199号第二章的要求),市局将在年底目标检查时对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用档案进行检查。